嘉兴学院创业学院文件
嘉创院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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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创业教育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创业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生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社会。
第三条 将思政教育贯穿于创业教育全过程,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具有较强实践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四条 教师除了须具备教学基本要求外,任课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熟悉课程教学内容和各主要教学环节,系统了解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编写课程完整教案。
(2)新担任创业课程教师在正式开课前,学院将组织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对教师试讲评议,试讲内容原则上为拟承担的课程。试讲评议通过后,方可正式任教。
第五条 教师开新课需符合学校相关要求,对新开课程的目的、要求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论证,并己拟定了详细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开课申请须经过学院审定,并通过由学院组织的同行专家、教学督导对教师试讲评议。
第六条 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对待教学不认真且经教育后改进不明显,或未按学院要求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或出现其它较严重教学问题的教师,学院暂停其授课资格,督促其切实改进后方可重新上岗,未改进或问题特别严重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七条 对于理论课程,当有多位教师共同授课或分多个教学班授课时,须成立课程教学团队,并指定一名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召集并组织课程团队教师进行课程讨论和教学研讨确定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授课内容、授课进程及考核安排等。对不服从课程负责人安排的教师,学院一经查实,将暂停其授课资格。对独立讲授一门课,则由该教师负责该课程的全部教学事宜。
第八条 课程开课前须在学院网站公布课程描述、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学业评价方式、参考书目和文献等。多人讲授同课程同课堂时,在教学进程表中明确各人授课具体内容、课时数及时间。
第九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核心环节,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安排教学,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过程性评价,做到平时成绩的评定有据可依。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学院办公室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志、平时成绩的评定及依据、期中期末考核材料、其他相关教学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建档应当与教学工作同步,确保其完整、真实、准确。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包含实习实训、撰写创业计划书等内容,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要求执行,任课教师不得任意缩短课时。
第十四条 实践课程教师应按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大纲,确定实践教学内容,加强过程性评价,评定实践报告,并做好相关教学档案的收集及归档。
第六章 教育教学及研究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任课教师积极参与学校各类的校级教学教改研究、一流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教学竞赛等项目,经学校立项且由学院认定与创业教育相关的(专创融合)项目,将给予1:0.5的经费支持。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按《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 建立期中教学检查制度。对于期中教学检查学生评教反馈问题较多的教师,学院将组织督导组成员听课复评,确认属实后向任课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学生评价调查,对学生评价问题较多的教师,学院将组织督导组成员听课复评,确认属实后向任课教师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并上交相关教学材料的教师,属未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不再聘任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通过微信群或钉钉群等下发与教学相关的通知或文件,教务人员与任课教师需反复确认,若确认后仍然导致的教学事故,其后果由教师本人负责。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创业教育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